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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米兰体育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1 2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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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1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则。

  3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一样的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1.1.1“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4“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说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重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1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相关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能够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2最大限度地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2.1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怎么来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

  3.1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情报告主管机关:

  .1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原则;

  .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2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1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

  5.2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3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6.4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指南。

  6.5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有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1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也许会出现的紧急状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状况如何做出反应。

  8.3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状况和事故做出反应。

  9.1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10.1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做维护。

  10.3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1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做控制。

  11.3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1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不是满足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来管理复查。

  12.3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5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3.1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一定要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若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说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除13.5.1条的规定之外,若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说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1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一定要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4.3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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